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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

来源:山东政法学院司法会计学研究所 发表时间:2015-01-20 11:05:10字体大小:

 

财政部对1998年3月印发的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(试行)》进行了全面修订,于2013年12月30日印发了新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》,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,财政部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。

  自2014 年1月1日起,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。

 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。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  1.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 日的科目余额表。

  2.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 年1月 1 日的新账。

  3.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的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(包括新旧结转调整、补提折旧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),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,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。上述“原账中各会计科目”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,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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